大沽口海防县佐准仍兼理民刑初级案件令(附原呈)十四年五月指令直隶高等厅第三九一六号(补登)
日期:1926-01-01
阅读数:15
【类型】期刊
【作者】
【刊名】司法公报
【关键词】 大沽口海防县佐准仍兼理民刑初级案件令(附原呈)十四年五月指令直隶高等厅第三九一六号(补登)
【页码】3-5
【年份】1926
【期号】第218期
【期刊卷】0
【摘要】
【全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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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令:河北高等法院训令:第二五七号(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八日):令各县县长、大沽县佐(除天津津苑万全)、第一第二高等分院院长等:抄发民刑监狱各表清单及以前部令仰遵照由(附令单)
- 函:司法部致交通部函(中华民国十一年八月):径启者据直隶高等检察厅转据大沽海防县佐牛桓呈称代售司法印纸各邮局塘沽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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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冀东民政厅指令:民三字第三三九五号(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令塘沽警务局局长:呈一件为呈报现任中初级警官衔名连同履历证件请委任由
- 例規:外交:批直隸高審廳塘沽地方初級管轄刑事案件亦應委任海防委員兼理文(附原詳)(三年十二月一日)
- 公文:指令:令直隶实业厅厅长:第二五八五号(十月二十五日):久大精盐公司应准改正注册给照由